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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请后酒驾回家致残 请客人被判赔14万

2013年12月18日 16:5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明知被宴请的人酒后还要驾车回家,而不进行提醒劝阻、护送或通知家人,造成客人酒后驾车被撞伤致残,12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黄栋树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

  2011年8月26日上午,镇平县贾宋镇黄栋树村民委员会为丈量土地,邀请村民黄一见到现场帮忙丈量,事毕,村委干部邀请黄一见等人去饭店吃饭。村干部眼见黄骑摩托车而来,却不停地向其劝酒。酒后,黄一见骑摩托车回家时,村干部未进行劝阻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结果黄在回家途中摔倒在村道路边上的水泥地面上,不省人事。后黄一见住院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黄一见及家人认为,村委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60万元。村委会则辩称:原告属无偿为我村帮忙丈量土地,而不是为村委帮工;原告受伤事实不清,且酒后驾车受伤原告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村委会作为丈量土地及中午饮酒吃喝的组织者,在原告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被告在明知原告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未尽到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对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村委会应承担35%的赔偿义务,即赔偿黄一见各项医疗费用14万余元。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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