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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上调“豪宅”标准 岛内总价300万以上不享优惠

2013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从明年1月1日起,岛内住宅总价300万元以上、岛外住宅总价220万元以上将被认定为“豪宅”,购买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昨日,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我市2014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

  根据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

  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购房者,缴交的契税按住宅总价的1%计算。如果不符合优惠条件,则要缴交住宅总价3%的契税。

  此次标准与2013年标准相比,岛内、岛外普通住房单套总价的认定标准分别上调了50万元、40万元。

  对此新标准,厦门蓝火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访能说:“房价上涨,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调整是必然。”

  “均和评估”董事长王崎则说,如果按此标准,现在岛内很多刚需的房子都算得上是“豪宅”,他认为,以后政府部门在制定“豪宅”的标准时应该再高一点。(记者 吴晓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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