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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

2013年12月20日 15:05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司法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运行机制之一,是国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全会提出了司法制度建设的三个价值目标:公正、高效和权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 “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首要路径,意义深远。党和国家历来都很重视司法改革的进行。从199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改革司法体制和法院工作机制进行系统的规划和部署,其中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从2009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为止。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这些历次改革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未来我国司法体制的运作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着重提出了应当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并将其作为实现“法治中国”宏伟战略的关键环节。因为司法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运行机制之一,是国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全会提出了司法制度建设的三个价值目标:公正、高效和权威。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公正司法,意味着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基本精神,能够平衡法律实体公正和法律程序公正,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基本利益,使司法制度的实践既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整体公正之效果,又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公正。

  效率是司法成败的关键。高效司法,意味着司法活动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提高效率,尽可能迅速和及时地在法定期限内实现 “案结事了”,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请求,争取最佳的“司法效益”。高效司法既体现着司法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又是现代司法制度所必需的品质和特点。

  权威是司法的基本特征。权威司法,意味着通过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司法制度具有了令人信服的力量和权威。在现代法治国家,法院拥有解决争端的终局性权力,司法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至高的地位,其裁判结果能够被普遍信任和遵从。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应当努力确保和实现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好地行使。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这种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和公正。

  依法,指的是司法权力必须要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不能越权行使,也不得违规行使。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权力是保证司法公平正义、防止错案发生的根本保障。

  独立,指的是司法权力应当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排他性地独立行使,各级行政机关,各种社会团体,各级党的组织,各种新闻媒体、网络舆论以及公民个人等对司法权力各种不当的干预都应该被排除。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公正,指的是司法权力的行使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能够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并且实现司法结果的公正。公正的实现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还特别指出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应当做好四项工作。

  首先,应该提升法官素质,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因此,健全司法运行机制,一方面必须狠抓法官素质,培养和坚固其司法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努力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鼓励法官在日常办案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办案积极性,使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素养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此外,我们应当探索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等司法工作者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法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其次,改革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是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应当在组织形式和业务素质两方面对其进行更富建设性的提升与加强。

  再次,健全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以保证公正、便民高效为方针,完善起诉制度、上诉制度、申诉制度、申请再审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等,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为司法权力更有效能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完善司法审判监督制度。司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审判权和检察权(包括其他执法、司法权力)行使不当,同样也会产生腐败。因此,必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全会郑重强调了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它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在转型社会,各种矛盾、各种利益相互交织,社会矛盾时而尖锐、时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常常会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决定》明确规定,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与此同时,《决定》还明确废除了劳教制度,强调了司法救助制度。通过这些全面深化司法制度的改革措施,使我国的人权和人民权益,得到健全的司法制度,以及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运行机制的有力保障。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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