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摔倒险”何以离我们很远?
我们不能苛求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起他们本无义务承担的责任,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尽到更大的责任,让老人无论因何摔倒,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近日,北京开卖老人意外险。由于之前多地出现扶摔倒老人遭讹诈的新闻,该保险一经推出即被寄予厚望,希望能解决老人“扶不起”的难题,被不少人解读为“摔倒险”。
理论上讲,“摔倒险”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老人因摔倒发生的实际损失,既是对老人权益的保护,又能使究竟是老人摔倒还是他人撞倒显得不再那么重要。然而,现实情况并非那么乐观,目前“摔倒险”在本质上属于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恐难以承担老人摔倒之重。
虽然商业保险公司须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但经营商业保险通常从长远、普遍运营的角度考虑成本和收益。以北京为例,有业内人士表示,简单计算可知,此次北京推出的老人意外险保费15元,最高赔付5万元,即便不算人工成本,需卖出3000多份保险,才能弥补一次赔付。如果没有政府推动,很难想象保险公司会推出相关保险。
更不用说“摔倒险”在范围上有局限性,且在理赔时易出现纠纷。北京“摔倒险”约定,老人在家、商业场所及离京旅游期间等发生的意外事故,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这不禁令人担忧,如若老人在这些例外区域跌倒,是否会发生转移现场的情况,或将间接鼓励不诚信。同时,理赔范围也难以界定,如果老人本身有疾病,如何判断哪些损失是因跌倒直接导致的?如果因跌倒使得原有疾病加重,是否也纳入理赔?
最重要的是,“摔倒险”并不能消除界定老人是否自行摔倒的法律意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投保老人是被他人撞倒,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者追偿。这样会不会鼓励肇事者和老人进行“私了”,统一口径为老人自行跌倒,进而骗保?
其实,从更长远看来,我们并不能苛求商业保险公司置效益于不顾,承担起他们本无义务承担的责任,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尽到更大的责任,让老人无论因何摔倒,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