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租客去世引发换房风波 双方因楼层太高起分歧

2013年12月25日 09:20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来是准备给儿子结婚用的婚房,现出租时租客在屋内去世了,我们当时签订的换房协议还有效吗”?近日,家住六合的张女士致电金陵晚报法律援助热线咨询。

  “租客去世 我们要换房”

  张女士是六合区的一农村住户,2011年因拆迁分到两处安置房,张女士便将其中一位于二楼的近90平米的房屋出租给老刘一家四口,“准备租两三年之后再给儿子结婚用”。双方签订两年合约,至今年1月10日到期。临近到期的日子,老刘感觉“住在这里不错,年纪大了,也不想到处搬”,于是,与张女士协商将租期延期一年,至2014年1月。双方协商同意续约,但就在今年2月份,老刘突发脑溢血在房屋内去世。

  “这是给儿子未来结婚用的,现在有老人在房屋内去世,肯定不是特别吉利”,当时,张女士与家人商量之后,与老刘儿子小刘提出这一说法。得知小刘拆迁也即将分到另一处住房,面积正好与现在的房屋一样大。张女士与小刘协商签订换房协议,协议规定小刘分到房之后,与张女士交换同等面积大小的住房,如有一方违约,赔偿房屋实价的20%当作违约金。当时,张女士考虑到她和老伴年纪大身体不好,爬楼不便,协议上只规定交换小刘分到的二、三、四层房屋。

  楼层太高产生分歧

  今年12月初,小刘得到一间位于5楼的安置房。张女士认为,该层楼房太高,她和家人不同意换房,双方协商不一致,并为此产生分歧。在小刘看来,分房协议内容中,并未规定分到5层楼该如何换房,因此小刘不应该承担分房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金。

  “双方在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的换房协议是有效的”,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路长喜律师认为。在协议签订时,因为小刘房屋并未分配下来,因此该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的情况。但现在房屋分配情况已经确定,该换房协议是属于有效力的状态。“但协议内容中并未规定5楼房屋该如何交换,因此,该协议不适用于现在的情况”,路律师认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此纠纷。(金陵晚报记者 熊伟玲)

【编辑:杜雯雯】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