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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小事与人发生口角 公交上被人一顿暴打(图)

2013年12月25日 14:0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女子因小事与人发生口角公交上被人一顿暴打(图)
三天过去了,李女士右眼眼圈还是乌青,眼皮也肿着。 记者 苑菲菲 摄

  21日上午8点左右,家住惠安小区附近的44岁的李女士,乘坐73路公交上班,因一女乘客碰了她的包,与该乘客发生口角,随后,李女士被打了一顿。从打人到李女士报警,公交开了三站。李女士说,期间她大喊救命并向公交司机求助,但司机却没有任何反应。公交路队方面称,早上环境嘈杂,司机并未发觉车后的打人事件。

  24日上午,记者在李女士家中见到了躺在床上养伤的她。李女士右眼眼圈乌青,眼皮肿了,睁眼时有些困难。记者看到,李女士在当天做了颅脑和眼部CT平扫,检查显示李女士当时右眼睑肿胀。“医生说我头里面有血块,建议我做磁共振。”李女士讲述了当时的情况,21日上午8点左右,她乘车从惠安小区坐73路去上班。因车上没座位了,她站在后车门旁边扶着栏杆。

  李女士说,不知什么时候,身边挤过来一男一女。快到南山公园站点时,旁边女子推了一下她的包,“我说你别动我包,她就说了句很难听的话,我回了一句,她冲过来就扇了我一巴掌。”李女士说,旁边的男子也动了手,勒着她的脖子用手肘捣她的头,被打时她大声呼救,公交司机却没有任何反应,“我当时就被打在地上了,感到很多拳头落在我脸上和头上,还有人踹了我一脚。”

  李女士匆忙中掏出手机报警,“乘客说快到新闻中心了,我跟警察说是新闻中心,到了新闻中心后我坐在地上拦着车门不让他们下车,也跟司机大声喊别开门,有乘客也说不能开门,可司机还是把门开了。”李女士说,对方没在新闻中心下车,到了迎祥路站点时,对方准备下车,司机开了车门。李女士见状,也跟着下车拦人,被对方在站点又打了一顿。

  “我的手机被打在地上,被乘客捡到拿给司机了,期间110民警给我打了2遍电话,可司机愣是没接。”李女士说,事后她在一位路人的帮助下报了警,然后通过一位巡逻交警跟派出所民警取得了联系。而此时,打人的人早已不见了踪影。

  李女士说,对方第二次打她的地方是在一饭店门口,有监控。事后通过监控她发现对方是一女两男三个人,都是20多岁。“当时我追人的时候,一个戴眼镜的小伙还来拉我,我以为他要帮我,看了监控才知道他们是一伙的。”李女士说,希望当时车上的乘客及附近的目击者能提供线索,找到打人者。

  公交司机 未听到呼救声

  李女士认为对方之所以会逃跑,与公交司机不作为、不管不顾开门有关。“我当时大声呼救,大喊别开门,可他仍然开门了。”李女士的家人在24日找了公交路队和公交三公司,却没得到让他们满意的答复。

  对此,73路路队队长付先生说,他向司机了解过情况,因为早上环境嘈杂,公交司机说他没听到李女士的呼救,也没发觉车内发生了打斗事件。因为73路刚更换了新车,车里没有摄像头,没有记录下当时车里发生的情况。

  律师 司机负有责任

  对此,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的徐永强律师认为,乘客李女士上车购票后,即和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该客运合同关系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在运送途中,如果出现不法第三人的侵害,承运人还应当负有两项义务,一种是事先的防止义务;第二种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其中对第二种情形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乘客李女士在车上与三名乘客发生冲突并被打伤,虽然三名乘客要承担打伤李女士的责任,但驾驶员未采取任何积极救助行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记者 苑菲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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