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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可移动文物每5年评估一次

2013年12月25日 15:14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也不必“一评定终身”,5年内或升或降,都要看文物本身的历史文化价值。今天上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制度作出“创制性规定”。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显示,全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422处。其中,近现代代表性建筑3266处,数量之多,类型之广,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文物保护遭遇尴尬——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丧失,却无法撤销原有的评级,动也不是,不动也不是。对此,办法草案给出的思路是:文物定级要讲究科学性,更要提升文物保护的社会知晓度。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和评估,应细化核定公布的具体程序,草案第13条特别增加了第5款: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公布前,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建议名录”征询同级规划土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并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目前,作为国家大法的《文物保护法》,仅仅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对于定级后的评估、调整存在制度空白。为此,办法草案作出“创制性规定”——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每5年对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评估。经评估,历史文化价值提升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分别相应升级为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丧失,经过市、区县政府批准后,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降级或者撤销,文物保护点则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撤销。

  定期评估制度以及相应的升级、降级或撤销措施,将改变文物定级后就一成不变的做法,有助于提高文物保护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上午,本次会议还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3年教育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报告。据悉,2013年,全市财政教育投入预计达749.5亿元。(记者 姚丽萍)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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