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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高位徘徊 涉案标的额近8亿元

2013年12月26日 05: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12月26日电 (田雯)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2342件成为第一大类民生案件。其中共审结11315件,涉及的案件标的额达7亿9千多万元,案均标的额6.4万元。

  据南京市中院发言人赵兴武介绍,2013年度全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在高位徘徊,共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案件12342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5.83%,成为第一大类民生案件。诉讼标的额同时持续增长,涉及的案件标的额达7亿9千多万元,案均标的额6.4万元,一些案件赔偿金额甚至高达百万元。

  对此,赵兴武解释称,这其中既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联动适应的客观因素,也有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期望值普遍较高的主观因素,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高档残疾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都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情况比较多,而对伤残等级的认定又会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多少。南京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黄伟峰表示,在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是比较常见的。“这对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诉讼进程顺畅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要轻信某些非法中介可以疏通关系使鉴定机构作出较高等级的伤残鉴定,或较长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鉴定。”

  黄伟峰介绍说,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类型之一,要进过质证、认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难免会受到质疑。因此,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加以审查。同时,按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78条的规定,法院经审查通知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还应出庭陈述、接受询问,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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