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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因病致贫家庭将受到临时救助

2013年12月26日 09:0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他们不是低保人员,也不是收入在低保金两倍以内的边缘户,但他们因为家里长期有病人而造成贫困。除了社会捐助,政府资金还有没有可能对他们进行救助?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摸底,2014年元月起,南京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将在建邺和高淳两区进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生活的救助试点,由此拉开全市可能涉及到的几千户家庭的临时救助。

  什么人可以申请?

  家庭纯收入低于36322元

  以市民李先生为例,他患有尿毒症,每月的医药费开支在基金报销外,个人需承担不少。他的退休工资在2000元以上,妻子的工资也有2000元,有个在读书的孩子。家庭收入远远超过目前南京城市低保600元/月和农村最低420元/月的救助金标准,因此不能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像他这样的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现有救助政策“光顾”不到他。

  “持有南京市常住户口、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家庭,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才能申请因病支出型救助。”

  据介绍,此处对贫困的标准是这样定义的: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即全部收入减去看病的支出)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2012年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6322元。也就是说,低于去年36322元年收入的患者家庭,可以提出该专项救助的申请。

  此外,没有享受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特殊困难残疾人待遇的;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总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救助标准是多少?

  一年最多获救助10800元

  记者了解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临时救助,12个月内一般不超过两次。经批准的因病支出型救助,在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全额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数×3。

  市民李先生如果申请临时救助获得通过,那他将得到600×3×3=5400(元),一年中看病住院花销过大,最多可以申请两次,即10800元。

  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当地低保标准×0.6×家庭人数×3。以60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例,即600×0.6×3=1080(元)。

  怎么申请?

  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根据新政内容,救助的程序是: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内因病支出型救助的管理审批,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体现“救急、救难”的原则,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病支出型救助申请的审批,特殊情况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社区受街镇委托,负责因病支出型救助的日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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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

  因病支出型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南京市城乡低保条例实施细则》。与申请低保的门槛一样,为防止少数人钻政策空子,此次也对一些人员设置了限制:

  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即常说的人户分离;

  家庭拥有汽车、大型农机具;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或两套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持有金融、保险、证券类财产;拥有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收藏品;

  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或应由其他渠道承担的医疗费支出。

  因病支出型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试点并推开以后,有望成为南京城乡一个长期有效规范的救助制度。在管理上,对已审批的因病支出型救助,区民政部门和街镇应结合低保定期核查的时机至少复核1次。对复核发现申请家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缴骗取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扬子晚报记者 董婉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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