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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明年起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2013年12月26日 09:20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从全市市情出发,注重服务和保障民生,解决实际问题,为强化邮政业法制化建设,更好的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22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有保障

  《条例》第六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独立占地或者共同用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和快件处理及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要求,保证邮政、快递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乡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条例》第七条规定“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依法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予以划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用于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工矿区、商业区、旅游景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高等院校、宾馆及商务写字楼等建设工程,应当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城镇居民楼信报箱建设有人管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其他单位应当参加验收。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镇老旧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建。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由城镇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承担;无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的,产权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农村邮件接收场所有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邮件接收场所,承担本辖区内的邮件接收和投递。

  村邮站设置选点由村委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邮政企业应当指导和帮助村邮站建设,并为村邮站设置邮筒(箱)。

  尚未设置村邮站的,邮政企业应当与村委会签订接收转投协议。”

  ●邮件、快件接收有保障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性商贸中心应当在便于投递的地方设置邮件、快件接收场所。

  住宅小区和商务写字楼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的车辆提供通行和临时停放的便利,并协助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完成邮件、快件投递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未能提供便利的,由其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邮件、快件的接收和传递。”

  ●邮件、快件收寄应执行验视制度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邮件、快件损失赔偿有要求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办理给据邮件、快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填写给据邮件单式、快递运单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醒用户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用户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造成邮件和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予以赔偿。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件、快件赔偿情况的监督检查。”

  ●消费者投诉、申诉有渠道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七日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投诉无人受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被申诉企业应当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

  ●行业监管有主体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行业监管手段有创新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联网。”(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孙振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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