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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近两万托运物品丢失 承运方按每公斤20元赔偿

2013年12月26日 11:0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法院:快递方未尽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

  快递的兴起改变了市民的购物方式,然而不少市民反映,在快递物品丢失时,常会遭遇“丢失物品每公斤赔偿20元”之类的霸王条款。不过,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例,丢失价值16985元快递物品的牟某峰全额获赔。据悉,按相关法律,在快递方未以合理方式告知免责条款时,该条款将失效。

  事件:

  价值16985元托运物品丢失

  今年1月9日,牟某峰委托快递方严某琴托运两件价值16985元的灯具到湖北,并向其支付运费80元。然而快递方一直未将货物托运到目的地。为此,牟某峰将其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退回2件灯具或赔偿灯具的价值16985元,并退回货物运费80元。对此,严某琴称,的确收到原告的货物,但弄丢了,随后又将货物找回。同时,严某琴不同意按照牟某峰起诉的价值赔偿,因涉案托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约定,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的运费3倍以内赔偿。

  焦点:是赔偿原价还是每公斤2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据悉,该托运单的背面有严某琴提供的预先拟定的条款。该条款中第7条规定:承运人从货物收到起到交付时停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间如若发生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第9条规定: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的运费3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等。

  法院认为,严某琴在托运单上预先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免除严某琴在托运过程中因其原因丢失货物而需承担的责任,但严某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已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或者对该条款加以说明,故该格式条款无效,应以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严某琴向牟某峰赔偿货款损失16985元及利息损失,并向原告返还运费80元及利息损失。

  格式条款需向对方说明

  在该案中,“格式条款”一词受到关注。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承运方单方出具格式条款,但未向托运方合理说明,则该格式条款无效,货物发生灭失风险,承运方也有责任。(文/记者秦松 通讯员李世寅、梁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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