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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障农民权益:短期大量信访要约谈政府负责人

2013年12月26日 11:38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户。同时,我省将探索建立合理、规范、多元的安置方式。

  告知:召开被征地农民大会

  征地报批前,要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涉及宅基地征迁的,要将补偿形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期政策等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提前告知。

  村委会应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告知征地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应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委托他人参加,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由村委会负责告知,确保征地告知落实到位。

  听证:农户有申请应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的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须如实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级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县级政府应继续予以协调。

  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补偿:包括入股等多种方式

  我省将探索建立合理、规范、多元的安置方式。

  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可按有关规定发包给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城市周边或城乡接合部可实行留物业(地)安置。当地政府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留物业(地)面积或比例、开发要求和收益分配等。鼓励留地安置货币化,留地安置货币化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或购买物业。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地可根据建设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用房,用于被征迁农民的安置。

  监督:短期出现大量信访要约谈

  此外,我省将建立征地行政争议约谈制度。对短期内出现大量涉及征地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群众合理诉求久拖不决等情形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约谈其政府负责人。(本报记者 何佳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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