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近半市域面积禁燃高污染燃料
昨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禁燃面积占全市面积的47.19%。此举旨在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全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高污染燃料”指的是原(散)煤、粉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等燃料。还包括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以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今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被社会认为史上最严厉的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其中的重要措施。
东莞“禁燃”区域包括莞城、东城、南城、虎门、长安、塘厦、松山湖、生态园、虎门港、长安新区十个镇街、园区的全辖区,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全市禁燃区面积达1163.329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47.19%。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此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改用电锅炉。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东莞市政府会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并予以公布。 (记者/段思午 通讯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