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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不是“小节”

2013年12月30日 13:2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领导干部在不同岗位和领域行使公权力,其个人有关事项如果一直封闭于暗箱,成为外人不得而知的绝对隐私,很可能妨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成为滥用职权、贪贿腐化的载体。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但是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而且是恪守政治诚信和基本政治伦理的必需。

  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领导干部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或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央曾出台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2001年)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6年)等一系列党纪政纪条规,其中以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规定》)最为全面完备,这次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通知》也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范、监管、问责,也要以《规定》为重要依据。

  《规定》虽然发布于三年前,在今天看来并没有过时,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规定》详细列举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8类事项,以及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等6类收入、房产、投资事项,基本涵盖了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因此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总之,《规定》的内容若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就能有坚实的保障。

  《规定》和中组部《通知》明确了对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处分措施,包括“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相当于堵死了某些干部的升迁之路,有的措施看上去似乎过于严厉,实际上是万分必要的。领导干部在不同岗位和领域行使公权力,其个人有关事项如果一直封闭于暗箱,成为外人不得而知的绝对隐私,很可能妨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成为滥用职权、贪贿腐化的载体。中央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抗拒或变相抗拒执行。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但是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而且是恪守政治诚信和基本政治伦理的必需。

  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是无伤大雅的“小节”,而是必须严加追究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不难设想,一个干部如果不愿或不敢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半是因为自己有见不得人的东西,担心泄露出去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对这种干部当然不能提拔任用,而且还要严查其隐瞒不报背后的秘密,说不定就能找到其涉嫌贪腐的线索。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在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基础上,将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和探索,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将从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内部掌握,发展为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一定渠道知晓和监督。做到了这一步,那些隐瞒不报个人事项的领导干部,不但要受到来自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处理处分,而且还将面临来自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将有力督促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廉洁奉公,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迈上新台阶。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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