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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六类单位要建专职消防队

2014年01月03日 14:43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省政府公布即日起执行的《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省5类区域六类单位必须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武警消防官兵不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按照规定,下列地方必须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记者 王善龙)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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