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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烟草零售许可证50米内最多发3个

2014年01月07日 09:2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以申请新办零售户为起点,单侧50米范围内持证户超过3户(含3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月6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管理办法》,细化了不得售卖烟草的地点,强化了烟草专卖管理,规范了卷烟经营秩序。《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控制新增零售户集中领证问题,防止出现新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以申请新办零售户为起点,单侧50米范围内持证户超3户(含3户)的;化工、油漆、农药、鞭炮、燃气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或距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没有相对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中、小学校校内及距校门50米以内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动售货柜、机;主营与食品、食杂、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无关的药店、网吧、美容美发、建材装潢、装饰装修、房产中介、图书报刊、各种修理部、五金交电等场所;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的;森林公园、博物馆(堂)、旅游景点、儿童游乐场所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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