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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以人查房”仍为禁区

2014年01月07日 17:50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已要求国土部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为此,国土部目前正着手起草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相关规章草稿,并编制相应技术标准。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度设计中,将增设查询服务,但将限制在此前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备受争议的“以人查房”或仍为“禁区”,被严格限制。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交易风险。然而,房产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多落马官员都倒在房产上,房产信息查询在当下中国被公众赋予了更多的意味,承担了民间反腐功能。所以限制“以人查房”屡受舆论炮轰。

  其实,在房产信息查询领域,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天然矛盾。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无不是这对矛盾博弈的结果,一般都限于一定条件下的“以房查人”,“以人查房”更受到严格限制。我国现行法律也是如此,《物权法》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在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语境下,如果“以人查房”解禁,势必为个人信息泄露打开新途径。即便这种解禁只针对官员也并不妥当,官员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只能针对官员是否廉洁,体现在房产领域,就是有多少房?价值多少?是否合法所得?而具体坐落何处、门牌号多少,则也应纳入隐私范围,不宜一刀切地向各界公开。

  可见,“以人查房”并非反腐最优选择,它势必影响其他社会价值的实现。《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以人查房”仍设为禁区,这不仅符合上位法原有之意,更是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然选择,本无可厚非。

  可是,公众对于官员财产公开望眼欲穿,这个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而刑法规定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意义上,每位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公布财产多少并自证合法的义务。

  禁止“以房查人”意味着民间反腐少了重要途径,这就更需要官方反腐向前迈出更大步伐,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反腐机制。这首先在于建立并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将官员财产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我国现行财产公开规定仅仅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缺乏权威性,更影响了公众的知晓、监督程度。兹待出台相关法律,解决该制度法律地位不明问题,并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财产范围、受理机构、虚报惩罚机制予以明确。

  同时,目前诸多银行已经在技术上实现了存款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房产信息要实现全国联网也并不是技术性问题。主动调查官员财产将越来越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除了官员主动申报财产外,也应该适当扩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动出击权能。如果只有等到官员被刑事立案或者被双规了,才能开展官员财产调查工作,反贪相关法律必将大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阁。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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