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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3月1日起新购机动车排放不达标不能上户

2014年01月08日 16:23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1月7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确保《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顺利实施,省公安交警总队要求各级交警在机动车登记注册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在今年3月1日后购买、不符合《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通告》,我省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同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不属于《通告》的适用范围,应当按照车辆《公告》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交警提醒各位机动车所有人,凡在今年3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卢学民 记者 李丹)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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