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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缩小养老金差距岂是“新的不公”?

2014年01月09日 08:4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一篇《公务员养老,制度并轨不是平均主义》的评论文章认为,公务员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养老待遇差了,积极性和清廉度都会受影响。而且能考上公务员的,文化程度也较高,非要让公务员的养老金和蓝领工人水平一样,对寒窗苦读十几载的公务员来说,是否也不公平(1月8日《人民日报》)?

  养老金并轨,确实不能制造新的不公,不能过度损害公务员群体的合法、合理和正当权益。但是,老百姓要求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并不是说一定要将公务员的养老金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完全拉平,毫无差别和毫无差距,实现绝对的公平。相反,并非不能接受公务员养老金比企业职工养老金高的养老金体制。但是,核心问题是公务员养老金比企业职工养老金高应当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高要有一个起码的限度,不能过高。不要拿制造“新的不公”偷换老百姓要求的缩小养老金差距的概念和诉求。很多人不满公务员养老金,不只是不满公务员不用交养老保险,更不满公务员退休金太高。

  纵然是拿欧美国家的国际惯例作为支撑公务员群体养老金必须高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但是,请不要忘记有着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外国劳工的养老金标准本身不低,另一方面,外国公务员的养老金与劳工养老金之间的差距没有这么大。

  养老金并轨之后,不意味着公务员群体的养老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完全一致,不能用“新的不公”来偷换这一概念。(山东 何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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