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实行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一票否决制
昨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定每年6月的第三周为我省生态文明宣传周。
《草案》共七章七十条,主要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与原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措施、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确定生态红线,市州、县应当根据生态红线划定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应当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重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红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等内容。
在保障措施方面,《草案》规定,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举行听证、论证,进行生态风险评估。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终身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告。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离任报告制度。
在法制责任方面,《草案》规定,若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态保护、改善无关的项目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帅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