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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修改17部地方性法规 涉及人才市场出版业等

2014年01月10日 09:05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17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新修订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发放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监管性质的识别卡,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发放手续,并到市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备案。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者应当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新修订的《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明确,出版社不准擅自出版丛刊,报社、期刊社不准以报刊登记号变相出版图书或其他报纸、期刊;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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