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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年底可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

2014年01月10日 11:0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有“史上最严”之称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发布后,福建有何动作?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发布实施,最终要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福州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首次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纳入约束性指标,福州2017年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要比2012年下降4%以上。

  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

  实施细则要求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渣土车年内全部密闭

  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

  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设区市至少20%主城区明年底禁行非绿标车

  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到2015年底,各设区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主城区重污染企业2017年基本搬迁改造

  实施细则列出了福州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部分时间表:闽清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长乐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福耀等玻璃企业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要达到70%以上。

  到2017年,城市主城区的钢铁、化工、平板玻璃、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基本完成搬迁、改造。

  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房今年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到2015年,我省力争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2000亿元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受限

  我省将把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年内福建所有设区市公布空气监测数据

  目前,福州、厦门、泉州已经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布监测数据,其他设区市今年起也要开始公布PM2.5等空气监测数据。省环保厅将每月公布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由省环保厅牵头对各设区市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保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福州明年底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实施细则要求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实施细则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接受社会监督。(本报记者何佳媛 通讯员曾咏发)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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