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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为著名人物档案管理立规矩

2014年01月13日 10:56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怎样的名人才有“资格”建档案?百姓能否要求借阅“名人”档案?市政府办公厅前不久下发的《太原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太原是历史文化名城,孕育了大批各行各业的杰出人物。可是到目前为止,只有15位“太原名人”在档案局正式建档,这跟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建立名人档案是对太原历史的一种抢救,可以提高太原的知名度,其中蕴藏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科技文化信息,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出台这一《办法》,将有利于吸引更多名人加入到建档行列中来,为弘扬、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彰显太原地域文化特色作出贡献。

  “著名人物档案”是将著名人物一生的传记、回忆录、履历、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口术历史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成果、艺术作品、书信、照片、证书、奖章、谱牒、音像制品及著名人物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等收集齐全后存档。

  《办法》规定,历代太原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太原籍人士)或曾在太原境内长期活动过的非太原籍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教育卫生体育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对社会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民间艺(匠)人及其他重要人物均可建档。

  《办法》还规定,如果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名人档案,可获收藏证书和表彰奖励;如果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局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局要与寄存人签订协议手续。凡是寄存的档案材料,归寄存人所有;如果是捐赠的档案材料,则归国家所有。捐赠、寄存档案的机构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免费利用的权利。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家属有要求,在对外提供利用时,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限制利用。(记者 晚霞 通讯员 杨变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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