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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偷吃午餐肉被开除 起诉单位未获支持

2014年01月13日 18: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1月13日电 (谢威利)超市员工上班期间未经允许偷吃了一盒超市的梅林午餐肉,被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开除,员工不服,向法院起诉单位。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超市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今年33岁的邓川于2004年到重庆沙坪坝区某超市担任营运工作。2011年,邓川在回收商品时,将一盒梅林午餐肉放置于超市的家店小仓库内,之后邓川食用了该午餐肉。超市发现后,经书面通知工会,以邓川“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邓川的劳动关系。邓川不服公司的处罚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了超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超市的《员工手册》规定,对于偷窃属于商场、顾客或他人财物的员工,超市有权立即辞退,食用和带走属于商场的食品及饮料属于偷窃行为。同时,超市《道德操守规范》规定,对于犯有严重过失的员工将立即解聘,而严重过失包括偷吃超市食品。邓川入职时签署了确认书,表示理解并遵守《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超市的《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明确将偷吃单位食品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过失,邓川未经允许食用超市的午餐肉,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邓川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邓川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邓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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