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贵阳:民工没保险 出事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4年01月17日 10:57 来源:贵阳晚报 参与互动(0)

  2月1日起,贵阳市将实施修订过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如果农民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扩大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并将工伤预防费、住院伙食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扩大了职工权益范围。

  同时,《办法》首次明确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根据《办法》,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将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指出,一旦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刘光洪 本报记者 段筠)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