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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权力有约束商业贿赂才无门路

2014年01月17日 10:58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7225件次,同比下降约三成。但值得留意的趋势是,商业贿赂案件越来越突出,涉案行业逐渐从行政执法权力部门向市场服务管理部门蔓延。去年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查处的268件,占处级以上干部案件逾六成,占局级以上干部案件逾九成。即,10个被查处的局级干部,9个都倒在商业贿赂上。(1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破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对于少数不正当竞争企业来说,贿赂何以成为屡试不爽的“捷径”,原因还在于行政权力自身。一些政府部门对市场运作干预过多、过深,其职能履行不够公开透明,人为操作的空间较大,而且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本该用来为市场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职能,比如定价、审批等,异化成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吃拿卡要的权力。

  以医药企业为例,其药品的定价、招标采购等,取决于多个部门。比如,定价取决于发改委,进医保获得社保报销取决于人社部门,进地方招标目录以及单独分类取决于招标办,进医院还需“搞定”医院。这其中的任意一个环节,都能决定企业的“生死”。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有的企业以商业贿赂抢占先机,更多企业随之群起仿效,招投标等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形同虚设。当潜规则取代了市场规则,市场又如何还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保障市场公平有序,既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市场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要完善各种招投标制度,管住一些市场服务管理部门,不让他们将管理服务的职能异化成破坏市场的权力。如此,市场经营者才能真正在产品本身的质量、成本和服务等方面“下功夫”,而不是走贿赂官员的“门路”。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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