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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生儿未上户口即病亡可补办医保报销医疗费

2014年01月21日 10:4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支付水平,调整支付比例,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新生儿、大学生参保政策进行了调整。

  城镇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调整

  根据《通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今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区域统筹区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支付水平。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封顶线方面,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省外异地就医方面,未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非转诊就医,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按照本省同级医院等级标准的50%支付,即一级医院按45%、二级医院按35%、三级医院按30%比例支付。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致死一次性补偿3万

  根据《通知》,城镇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标准为: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偿3万元。另外,中药饮片、针炙、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保底制度,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医保费用支付达不到实际医疗费支出的35%时,按照35%的比例给予支付。

  另外,在我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的完善,弥补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在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毕业当年9月1日至来年12月31日存在参保空档的问题,有效防范这段时间产生疾病给他们带来的风险。

  对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通知》还对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进行了人性化的补充,凡符合我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去年我省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公布后,社会反响良好,但也有新情况出现。“我们在操作中发现,一些产妇生产出现危险或婴儿有较严重的先天性疾病,生下来没多久就去世了,有的经过几个月的温室培育最后也没保住生命,这些孩子虽没有名字,但却产生了治疗费用。”海口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称,按照去年公布的政策,新生儿报销医疗费用,应由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但没有名字的新生儿无法办理参保登记。这一情况将有所改变,根据《通知》,社保局可以“产妇名+代号”,为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报销。(记者 罗安明)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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