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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布“广场舞公约” “大妈”调整活动时间

2014年01月24日 14:3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原来我们是早上6点半开始跳舞,现在都改到7点了,晚上也约定最晚不能超过9点,最好能在8点半结束。”

  潘永钗是温州市健身舞协会主席,平时常在鹿城区的松台广场跳广场舞。自21日区里公布《广场文化活动公约》后,跳广场舞的“大妈”们都纷纷遵守公约调整了跳舞的时间和伴奏音量。

  鹿城区是温州市的主城区,和全国许多城市一样,温州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喜欢跳广场舞。区委宣传部文化科科长柯胡斌介绍,有些广场舞团队的音乐声音过大,有时还会出现几支队伍因为对方音乐盖过自己的音乐而比拼音量的情况,给周围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潘永钗告诉记者:“以前也有居民找到舞蹈队,希望把声音调低一点,公园管理处也派人来过,但有时候跳得太尽兴就顾不得了,而且我们没有测量工具,很多时候并不知道音量开到了多少。”

  为有效治理噪声扰民问题,温州市鹿城区广场文化活动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与文化团队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协商制定了《广场文化活动公约》。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公约”共有8条,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了限制。

  “公约”约定每场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应控制在两小时之内,且早上7点前、中午12点-14点、晚上21点后不能进行有音乐伴奏的广场文化活动。开展广场文化活动时,音乐声源(扬声器、音响等)处音量值不得超过85分贝。在距离音乐声源最近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白天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45分贝。

  此外,管理协调小组还设置了24小时投诉电话,并成立联合执法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规团队进行教育及处罚。

  浙江省社科院杨建华研究员认为,广场舞是市民锻炼、娱乐、交流互动的很好方式,但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市民之间应相互体谅、理解,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不能建立在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之上。

  柯胡斌表示,“公约”发布以来,文化团队的成员们大都十分支持,对于音量和时间的调整正在逐步适应。此外,管理协调小组也会对音乐分贝的测量方式和测量距离进行探索和完善,并且会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潘永钗说:“我们自己也是居民中的一员,所以非常理解他们,制定广场舞公约对居民和文化团体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张璐、冯源)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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