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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防工程建设将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014年01月26日 14:25 来源:南宁日报 参与互动(0)

  对于人防工程市民并不陌生,如已拆除的市人防火车站地下工程,生意红火的新华街百佳汇地下商场,正在建设的人民东路地下人防工程,等等。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从施工、竣工验收两方面作出规范保障人防工程质量。

  《办法》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区第一部专门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政府规章,为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及其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防工程应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

  【现状】在规划方面,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滞后,未能与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影响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人防工程的合理配置和最大化利用显得不尽如人意。

  【前景】《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兼防空需要

  【现状】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当前我区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目前,在建设方面,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审批主体及程序不够明确,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未能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

  【前景】《办法》中规定,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空地下室的功能类型、防护标准、平战转换等内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该办法中指出,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

  人防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状】人防工程类型多,管理主体不一致,质量监管不到位,维护责任难落实。

  【前景】《办法》从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都有具体规定。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之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竣工时,各类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维护管理不履行职责且不改将被罚款

  【现状】“十一五”统计数据表明,全区新增人防工程面积是“十五”期间人防工程建设总量的4.3倍,人防重点城市人均拥有量接近翻番,平时发卡利用率达68%。在维护管理方面,随着人防工程建设主体从单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多元的社会力量转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极大地影响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

  【前景】《办法》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责任主体制。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助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护费用从利用的收益中支付;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利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

  《办法》中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而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记者 王煜霞)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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