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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定物管费调整需过半业主同意

2014年01月28日 09:0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推进业委会成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等进行了多项创造性规定:业委会委员可进行多轮补选,并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暂行办法》最着力解决的就是业委会成立难问题,如《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组业主代表是按业主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产生;第二十六条规定,街(镇)应当组织筹备组成员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将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时间。

  《暂行办法》解决了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难问题,对于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应当通过多轮投票补选。

  在物业费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取得审计报告,公告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表决通过。(记者杜娟 通讯员穗府信)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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