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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禁高危“孔明灯” 生产销售燃放均要受罚

2014年01月28日 11:06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政府近日发出 《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坚决杜绝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违规者将受到依法查处,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由市城管办负责。质监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予以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查处。区、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 “孔明灯”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燃放“孔明灯”,市民可拨打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城管办85789686 (白天)、85720001(晚上);市公安局110;市城管执法局12345;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

  “孔明灯”明火曾引发事故

  孔明灯又称“天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点燃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属外焰温度高达300°C的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掉落的火焰极易引发油气站、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山林及各类建筑物爆炸或火灾事故。

  近年来,多地曾发生过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和供电线路短路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2007年,温州上空一民航飞机为避让孔明灯被迫改变航向。(记者 王 瑜)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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