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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新规:驾驶员不少于3小时治超培训

2014年01月28日 13:34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了更明确、更规范地治理货运非法超限超载,加强公路保护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近日,我省出台《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自2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新规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

  《办法》新增全国首创的治理规定,要求持有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治超法规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每年对道路运输货运驾驶人员进行诚信考核,诚信考核期间应对驾驶员进行不少于3小时的治超法规培训学习。

  《办法》规定:驾驶从业人员6个月内超限超载记录累计3次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1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消除违法行为后依法给予罚款,其标准为:每超过1%处200元罚款;超过100%的,加倍处罚,但累计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未超过1%的,可以不予罚款;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基数确定超载比例,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对于只罚款、不卸载,未消除违法行为而放行车辆的执法部门及责任人,一律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冷雪)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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