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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连续两次未年检购新车不予注册

2014年01月28日 14:06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省交警总队昨日就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实施办法》还存在哪些亮点?本报今天继续联合省交警总队做深入解读。

  旧车未年检新车不能注册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办理其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手续的;其他不符合登记的情形。此举将会提高车辆所有人按时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意识,同时也是提高我省机动车定期检验率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为提高机动车年检率,从源头上防止“病车上路”。《实施办法》还明确: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机动车;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

  企业修车资料至少存1年

  《实施办法》规定:承修车身损坏车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送修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车身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此举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高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能力。

  同时,针对目前常见机动车所有人为追求个性化,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接收材料。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得擅自加装、改装燃料种类、车身结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电动车须挂牌上路行驶

  《实施办法》规定: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此规定为制定我省电动自行车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职责。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划分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区域。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供机动车通行。

  此外,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轻微交通违法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可以免于处罚;驾驶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不但自己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还有督促乘车人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的义务。特别是摩托车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

  不避让行人处罚30元

  《实施办法》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部分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以前规定处罚10元、20元的违法,现在规定处罚50元,如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对机动车驾驶人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如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2000元罚款。

  此外,以往没有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如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低速通过,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驶的处罚30元;新增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如: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处罚驾驶人以外,还应当处罚乘车人、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如以前只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处罚20元,现在饮酒、吸毒驾驶非机动车处罚50元、非机动车应当注册未注册处罚50元等。(记者赵莎 特约记者周平虎)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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