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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下月起机动车排气污染驶入限行区罚100元

2014年01月28日 15:06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黄标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100元罚款;建筑施工单位及绿化养护作业单位若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今天上午10点30分,记者从合肥市环保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黄标车提前报废可获补偿

  关键词

  机动车排气污染

  驶入限行区罚100元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新车注册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据悉,黄标车限行的时间表从原先计划的2月1日推迟到7月1日执行,摩托车暂不限行。宣传告知将从2月开始,5月底前相应的抓拍系统和提醒牌都将安装到位。如果10月1日还有违规行驶的黄标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罚单:一次100元。

  车主应注意,机动车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黄标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100元罚款。

  提前报废可领补偿

  除了实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外,合肥市还借鉴南京、杭州等地的做法,通过政府经济补偿的方式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对提前报废黄标车的,按照黄标车距离强制报废年限的长短及车辆类型等因素,每辆车给予2000元~9000元的补偿标准。

  另外,今后,如果合肥市民想知道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都能到公安、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去一探究竟。

  而市民如果想投诉和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及时受理,并在七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3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03万辆(其中汽车约82万辆),急剧增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也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和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大大气环境治理力度,市政府将《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追加列入2013年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和规章起草程序要求,开展了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座谈、政府部门协调等工作,保障办法顺利颁布出台,并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限制性要求精确到小时

  关键词

  扬尘污染防治

  五级风天气不得挖填土方

  《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扬尘是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办法”提出,在施工前,建设单位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方案。

  对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气象预报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天气(合肥每年五级以上风力天气大约在30天左右),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对绿化养护也有类似要求,气象预报风力五级以上的天气,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等作业。

  违规者将被曝光并罚款

  如果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以在媒体上公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面临曝光之外,责任单位还将面临罚款。根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及绿化养护作业单位若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办法”对一些限制性的要求甚至精确到了小时。比如,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栽植完后,还应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清运的,必须进行遮盖。再比如,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理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出台背景

  根据环保部要求,合肥市自2012年起,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预报。去年1-12月,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49.9%(按AQI指数评价),主要污染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造成可吸入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扬尘污染。

  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对控制扬尘污染作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目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为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规范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杨兵)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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