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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处分不能取代法律惩处

2014年02月17日 14:11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2月15日,一起城管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公布了: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党委书记、镇长被诫勉谈话;县城镇管理局城市监察队副大队长兼多巴城管中队中队长梁增虎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参与打人的张永虎等5名临时聘用城管人员被解聘。

  这起发生在2013年10月12日的“执法冲突”中,多巴城管中队队员在一家水泥店执法过程中,与替人看店的44岁妇女李发莲发生肢体冲突,并殃及站在店外的孕妇李梅。个别城管人员情绪过激、动手打人,现场的城管中队负责人未加阻止,甚至带头打人,致使李发莲和李梅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为进行伤情检查,李梅不得不将胎儿引产。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执法冲突”已经成为密集性上演的“社会大剧”。我们注意到,在大多数“执法冲突”中,只要没有造成太大的人身伤害,对肇事者多以类似青海多巴镇的处理结果为样本:领导者行政处分、直接肇事者开除、而这一行业中最著名的“临时工”,则以解聘了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之下,“执法冲突”之中的打人,只要不是合法自卫,不论造成伤害程度如何,本身已触犯法律,法律制裁是首选,行政处分不能取代法律惩处。中国民间有句名言,“惯子如杀子”。以行政处分之“家规”,轻打轻罚,无疑是“惯子”,也难免成为“杀子”的前奏。当众多的执法者犯法后被“家规”所庇护,有恃无恐,无法无天。如此“惯子”的“家规”,又与“杀子”有何区别?“家规”之上有国法。行政处分的“家规”,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不能成为躲避法律惩处的挡箭牌,这是法治社会的唯一选项。(郝百雨)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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