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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保障网购“无理由退货”落到实处

2014年02月17日 15:49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众多消费者对这一规定表示很赞,却担心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有些网店会不遵守。(2月16日《春城晚报》)

  近年来,网购业发展迅速,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购规模为1.85万亿元,增长超过40%。在此背景下,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定做、鲜活易腐等几种情况外,网购商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此举赢来赞声一片,这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购业的良性发展均大有裨益。以往,尽管一些网购平台和商家宣称“无条件退货”,但现实中消费者要顺利退货并非一帆风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之所以被公众看好,就在于“办法”不仅规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还有处罚措施,违反该“办法”的,最高可罚3万元。办法无疑给大家保障了后悔权,一旦网购商品不如意即可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也能确保商家的权益。

  实际上,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在2013年10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规定:经营者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销售的商品,除因产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法律规定如此,但落实却往往大打折扣。对比之下,不难发现“办法”缺乏相关实施细则,比如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什么叫“完好”,商家与消费者各自理解不同;比如“7日无理由退货”,如何界定7天的有效期,以及物流延迟、退货过程发生商品损坏如何认定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再比如“最高可罚3万元”的处罚条款,最低罚款多少,如何才罚至最高,模糊的条款难免给监管部门过多裁量权,导致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出现,从而影响“办法”的实施。

  好的政策与新规在于是否科学合理,以及实施的过程中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办法”除了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外,还有必要继续完善和细化,让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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