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网购七天后悔权”回归消费者权利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2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到网上买过东西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要么网购实物与网店图片不符,要么网购产品的质量并不能达到网络宣传的效果。若是在以前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很可能连后悔的机会都没有。网络店家要么在网购店铺中霸气外露地申明:不接受退货,要么找出种种理由拒绝退货,即便退货无门的消费者无奈对网店做出差评,也可能遭遇无良店家打骚扰电话“呼死你”。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的监测数据就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退换货物、网络诈骗、质量问题等成为“2013年上半年全国十大网络购物热点投诉问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统计数据也显示,网络购物消费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前8个月,上海消保委受理的消费者网络购物投诉已经超过了2011年全年消费者投诉的总数。
一方面是网络销售迅猛增长,销售数据屡创新高;另一方面却是网络销售服务不能跟上消费者需求,服务不到位、不诚信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逐年上升。这些都在说明,必须改变网络销售只顾利润不顾消费者利益的野蛮生长方式,改变在网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话语格局,倾听他们的消费诉求,保障他们的消费权利,才能增加消费者的网购信心,最终促进网购良性正常发展。现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办法》规定,消费者将可无理由退换货,正是赋予了消费者充分的后悔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正常回归。
当然,“网购七天后悔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卖家担心,无理由退换货会不会导致恶意退货。这方面,除了通过“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不退货”等,来保障卖家的合法权利外,相关监管也应跟上,确保买卖双方都能在公平透明的网络平台上安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