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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评论:政府代赔应当有 事后追偿不可缺

2014年02月18日 11:23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17日,据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广西桂林市公安局针对媒体曝光的所辖阳朔县在押疑犯身亡,公安机关协议补偿90万元,并要求“莫张扬”一事,已介入调查。16日,该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对于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将展开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据媒体之前报道,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阳朔县公安局刑拘并逮捕,关押在阳朔县看守所内的莫某突然被送往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晚,莫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对莫某死亡原因存疑,并向阳朔县公安局讨说法。报道称,阳朔县公安局和死者家属就此事多次协商。最后,阳朔县公安局补偿90万元,“作为死者亲属的死亡补偿费、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并约定在莫某下葬后3天支付。阳朔县公安局还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具体协议,且特别强调,死者家属不得爆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给阳朔县公安局造成不良影响,如有违约,则需退还全部补偿款。

  一个大活人,在看守所突然身亡的消息,这些年里公众偶有耳闻。莫某到底是怎么死的,相信随着有关部门的调查,事情不会“烂尾”。但和许多人一样,在对莫某的遭遇及其家属深表同情的同时,有一个疑问一直挥之不去,这就是当前的国家赔偿是不是已经成了某些部门无视人命、违法乱纪的挡箭牌。赔偿90万元这个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依据是什么?就算是政府代赔,可这笔钱最后又该从哪里支出呢?

  还是在广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警察枪杀孕妇案,昨日已经宣判,嫌疑人被判死刑。这当然是罪有应得。一个细节事实是,政府此前已代赔73万元。据有关报道资料,近年来因公职人员违法而产生的国家赔偿,有八成左右都是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政府代赔”客观效果并不坏,既安抚了受害者家属,也尽快平息事态以免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但相关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先行进行赔偿,然后再向犯罪嫌疑人实施追偿。

  可现在呈现在人们眼前的现状是,追偿效果似乎并不好。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消息,该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

  显然,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执行上,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钻“政府代赔”运行机制的空子——出事了,有财政买单,用不着自己掏钱。而这,或许就是一些公职人员敢于肆意而为的心理倚仗。对此,有关专家尖锐地指出,没有国家追偿为后盾的国家赔偿,实则是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责任,将官员的个人赔偿转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来为官员个人的错误买单。无疑,这不是公众所愿意看到的。经济手段是一种有力的惩罚措施,可公职人员违法却不用在这方面担责,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姑息与纵容。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这无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报评论员 肖应林)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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