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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招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2014年02月19日 10:5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招聘城镇低保人员或残疾人,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支持?”近期,不少用人单位致电“寻工在线”咨询。记者昨日获悉,我市专门出台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

  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根据我市的规定,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补贴标准方面,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测算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季度新增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单位)为上季度享受补贴对象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增员缴费凭证及复印件。初次申请的企业(单位),还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6类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年满50周岁的男性城镇居民,年满40周岁的女性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在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规划区内的新被征地农民,即在2008年2月1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转移就业愿望,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持残疾人证的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年满40周岁的男性、年满30周岁的女性。

  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本报记者 李晖)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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