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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没有追偿的“政府代赔”

2014年02月19日 14:48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20.9万元;湖北罗田县城管局一中队长聚会饮酒死亡后,城管局垫付安葬费、家属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65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人们关注。法制晚报记者整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件发生后,大多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2月17日《法制晚报》)

  “政府代赔”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比如,迅速安抚受害者家属,尽快平息事态,减少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但是,目前的政府代赔机制并不完善,“政府代赔”后缺少追偿,成为变相乱花纳税人钱。从法理上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前提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由“政府代赔”;如果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则不在法律约定的 “政府代赔”范围内。即使合理使用“政府代赔”,也应进行后期追偿。

  据财政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这不禁让人心生疑惑:其他的钱哪去了?目前,“政府代赔”用的是公款,而公款源于民众所缴税费。这样,没有追偿的“政府代赔”就变成了民众为责任人员的过错买单。滥用“政府代赔”、没有追偿的“政府代赔”,都应该在制度层面“叫停”。一方面,加强对使用“政府代赔”的监管,依法办事,避免使“政府代赔”成为责任人逃避过错的工具。另一方面,司法程序必须跟进,对犯罪嫌疑人的追偿工作绝不放松,让“有偿必追”成为铁律。此外,还应对追偿情况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让整个过程晒在阳光下。(张建)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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