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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车撞伤行人 责任认定成争议

2014年02月20日 10:32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2月18日晚,一残疾人驾驶的观光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受伤、车辆受损。不过,对于观光车究竟是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在该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事故当事人和交警产生了歧义。将再做进一步的鉴定。

  18日19时25分许,右腿残疾的陈先生驾驶观光车沿着胜利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苗木场门前路段时,因对向车道内车灯刺眼,陈先生产生眩晕,在驶过斑马线时撞到1行人。事发时,因害怕紧急刹车会导致行人二次受伤,陈先生又低速向前行驶了20余米后停车。经检查,被撞人马某全身多处骨折。

  后经调查,陈先生因小儿麻痹致右腿残疾,持有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2013年4月1日,陈先生购买了御捷马牌燃油观光车代步,并私自将市政府2003年统一编发的残疾人代步车“宁A0019”号牌照悬挂在观光车上。该观光车外观和小型客车无异,“内脏”齐全且系燃油驱动,设计时速达40公里以上。

  在事故处理中,事故当事人认为该车为非机动车,而交警则认为是机动车。由于这两种情况的责任认定并不一致,现兴庆区一大队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该车属性进行鉴定。

  对于驾驶该种车辆是否需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是否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是否需要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报道。(记者 寇莉苹 通讯员 刘建华)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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