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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垃圾广告”须有可操作性的细则

2014年02月24日 13:59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现在,越来越多的广告短信、广告邮件和广告电话,让我们倍感困扰,但又无可奈何。大多数人的手机和电脑里都安装了反垃圾信息的防御软件,但总有些顽固的垃圾广告令人防不胜防。广告法的修改只是这一努力的延续。基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对垃圾广告信息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难题。单凭一两个单项法规或增补几个条文,还远未能完成对层出不穷的“信骚扰”的围堵。广告法修订增补相关内容,实是民意所在。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确保新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使之在反“信骚扰”的法律应对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要有明确的处罚条款,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完善责任体系,大大提升发送垃圾广告信息的风险。尤其是不能仅仅明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他人进行“信骚扰”。更关键的法条增补恐怕还在于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做保障,“信骚扰”就不会停止。

  中国的电信运营商相对集中,本来更好管理。但为什么一些电信运营商不但放弃自己在防御和遏制“信骚扰”上的平台责任,甚至还主动沦为不良广告商的帮凶?其根源就在于法律责任追究上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做保障。(张建)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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