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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吃空饷”

2014年02月25日 08:42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2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文件,从即日起至4月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启动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整治工作,在编不在岗、冒领养老金、因私出国逾期不归等11类情况均在重点清理之列,各单位一旦发现有此情况,须立即停发相关人员工资待遇,还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追缴。

  全省启动“吃空饷”专项整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2014年1月至4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整治工作。其中,2014年1月7日至1月19日为部署启动阶段,1月20日至2月28日为自查核实阶段,3月1日至4月7日为清退处理阶段,4月8日至4月30日为总结检查阶段。

  按照《辽宁省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省属各高校也包含其中。

  记者从沈阳部分县区了解到,虽然实施方案要求3月1日至4月7日为清退处理阶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时间点已经提前。目前,沈阳一些县区已经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启动了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整治工作,并着手对干部人事、工资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的长效机制。

  11类情况将被重点清理

  1.吃“空饷”人员:

  ●在编职工被开除、辞退(解聘),辞职(辞聘)、已故、失踪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和津补贴人员;

  ●退休职工已故或失踪,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退休费人员;

  ●从财政领取退休费,同时又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受刑事处罚、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纪律处分等未按规定进行工资核销(停、减)人员;

  ●其他违纪违规虚报冒领、套取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

  2.在编不在岗人员:

  ●擅自离岗人员;

  ●因公或因私出国,达到规定期限,私自不归人员;

  ●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协议期满,私自不归人员;

  ●患有需要离岗治疗疾病,医疗期满,仍未返岗人员;

  ●其他违纪违规在编不在岗人员。

  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工资

  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处理“吃空饷”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人员进行认真梳理和认定,准确界定“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机关及所属单位自查确认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进行复核,特别是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做到逐一登记、排查、处理,并要做好群众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一经查实确认,要立即停发其工资和津补贴,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金追缴,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要进行妥善处理,符合返岗条件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返岗;符合解聘条件的,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关系;该开除的坚决予以开除。

  目前,辽宁省已经成立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单位性质,做好编制管理政策解释;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缴库手续、指导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和省直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沈阳晚报、沈阳网特别报道组)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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