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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评论:明星代言担责规定需更严更细

2014年02月25日 13:32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从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月24日《河南法制报》)

  近年来,明星代言问题产品的虚假广告屡被曝光,有些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商品,还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然而,从未见到内地有哪位明星因虚假代言而受到法律惩罚。个别明星面对质疑,也是振振有词,诸如自己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对虚假内容并不知情等。有的甚至诡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挤出几滴眼泪做委屈状,反倒博得“粉丝”们同情。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必须试吃、试用,否则一旦涉嫌虚假,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料想今后明星的代言会谨慎许多。

  然而,这规定似乎还不很明确,仍有可能让人钻空子。比如,对于明星代言的一些产品或服务,公众和执法部门怎么断定他到底有没有使用过?如果明星从未试吃试用,而代言广告也没暴露出“涉嫌虚假”,那是否就可不受处罚?另外,罚款又有什么尺度?显然,有关规定还应该更严更细一些。比如,对于未经试吃试用就代言的广告,不光只提“禁止”,还应设置发布门槛,可将“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改为“否则视为涉嫌虚假”。如此便将试吃试用由弹性约束变成了刚性约束,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事实上,试吃试用应是广告代言人必须履行的最基本义务。一种商品你从未用过或很少用过,怎么能在公众面前竖起拇指大夸特夸?怎么就知道它没有掺杂使假,没有毒副作用,能够放心购买?代言者实际上就是“广告荐证者”,还往往会对公众产生“担保者”的心理暗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于自己都不敢用、不爱用的商品却去代言,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有资料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其中明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以往公众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多持宽容态度。一则在于追责无法可依,吃了亏只能骂几句了事;二则在于明星本身的耀眼光环,能够“一俊遮百丑”;三则在于虚假广告本来就多,因而冲淡了公众的“痛感”。殊不知,对明星代言把紧“试吃、试用”关并严格追责,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如美国法律规定,产品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有好莱坞演员还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在日本,明星一旦代言伪劣产品就会身败名裂,将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任何工作。相比之下,我们对明星代言的这点要求,还只算小儿科。

  而于明星本人来讲,法律对广告代言严格要求,更有利于保护自身形象、提高广告的含金量。虽然代言广告量少了,但代言价格必会上升,未必亏了自己的荷包。可以说,严格立法,于公众、商家、明星三方都有利。希望新的广告法能一步到位,将这方面内容进一步规定得更严、更细些,有效遏制名人明星虚假代言现象。(本报评论员 袁云才)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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