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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湾业主起诉住济宁市建委案开审

2014年02月26日 14:1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25日上午,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正式开庭。记者旁听了庭审,开庭当天双方针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市住建委关于备案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庭争论焦点一 关于备案的行为 是否具有可诉性

  25日上午9点整,济宁高新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济宁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正式开庭。

  庭审中,关于住建委不给业委会备案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上,济宁市住建委代理律师认为,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住建委备案的性质属于公示性备案,这种备案具有事后性和告知性,所以不是行政审批,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也就不具有可诉性。

  而作为原告的业主李卫滨认为,市住建委不履行职责,作为业主有起诉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一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内履行相关职责。”李卫滨说,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建委应该给予支持和配合。

  法庭争论焦点二  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是由阜桥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组建的,并通过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议案。”原告代表李卫滨表示,业主委员会提供了办理备案所需要的材料,其中含有物业管理范围基本情况等。李卫滨认为“物业管理范围基本情况”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代替市住建委所称的“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材料”,符合成立条件,市住建委应该依法给予备案。

  “没有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材料,就无法界定金水湾小区内的建筑面积,无法计算出金水湾小区已入住业主面积和已入住业主户数在小区的占比情况,也就无法界定金水湾小区的建筑面积。”济宁市住建委委托代理人表示,没有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材料,无法界定目前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该材料必不可少,材料不齐全暂缓对金水湾小区的备案工作。(本报记者 晋森 范少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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