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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撞伤不如撞死”当规避谬误传播

2014年02月27日 13:31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者,司机下车查探后没有施救,而是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轧过去……被撞老人身亡,驾驶车辆的大学生张庆达被捕归案,这起在甘肃嘉峪关上演的“药家鑫”案,轰动当地。嘉峪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有期徒刑15年。(2月26日《北京晨报》)

  从“药家鑫”案到张庆达案,对于横遭车祸的不幸者,肇事者为何一再守不住良心的底线?如螺旋式重演的悲剧,到底是相关制度之恶,还是人性的“平庸之恶”?种种疑问,伴随着所有善良人的内心。

  回溯张庆达案的案情,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轧过去。细节之残酷,更像是倾诉张庆达已魔鬼附体。但如果检索类似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在相关案件当中,其他肇事者的冷酷亦不输于张庆达。这说明,在此类人心中,“撞伤不如撞死”论犹如一个“生活常识”,深深地扎根于他们的内心。

  而当一个人面临突发处境时,最信任的往往是其所认为的“生活常识”。我想那一刻,张庆达一定左右衡量。撞伤,按交强险,只能赔一小部分,但受伤者因为身体原因影响生活等因素,必然会向他提出更多的赔偿。而撞死,对他而言,赔偿负担就轻了许多,他可以全部依靠交强险来厘清责任。

  撇开这种结果的非道德因素不谈,这种构想也只能是理论推演。以现实而言,撞死的后果,远比撞伤要更加沉重。当事故已经发生,撞伤还是撞死,往往容不得人们考虑。而如果这中间可以选择,故意选择撞死,那就是人性里最丑恶的一面,当以法律严惩其暴行。更何况,张庆达案远不存在这个选择,当事故发生时,被撞者只是受伤。而当张庆达驱车二次碾轧他人以致碾死,显而易见的谋杀事实,已让事件性质根本逆转。原本只是车祸之忧的张庆达,此时却已深陷“故意伤害他人性命”的泥淖。

  张庆达案已了,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如此明显的法律常识,却敌不过“撞伤不如撞死”的谬误?从现实环境来看,我们对于类似法律常识,普及力度还远远不够。人们接受新知识的渠道,主要依赖于现代传媒。而一些媒介关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反复渲染,虽其用意在于讨论交强险之是非,但由于立错了靶子,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固化刻板印象的作用。一如“谎言重复千遍就是真理”,让一些法律素养不高者对交强险没有熟悉,却对“撞伤不如撞死”引以为圭臬。今天,我们反思张庆达案,就应看到传播之于心理的作用,对于类似事件,注重规避谬误传播,以法律常识击破“撞伤不如撞死”论调,涤荡人性深处那隐藏的恶。(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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