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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首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

2014年02月27日 13:44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评估组,对《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并提出了修订建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去年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适时修改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后,首次开展此项工作。

  地方性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了解地方性法规在社会实践中运行状况的有力措施,是通过实践检验地方立法成效的有效方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使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施行一年以上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立法后评估工作将从法规的实施绩效、立法内容、立法盲点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实施绩效”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宣传贯彻情况、配套性文件制定情况等)、法规的执行情况、法规施行以来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立法内容”即法规的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立法盲点”即法规自施行以来,有无出现立法规定的空白,需要作补充规定的情况。“立法技术”主要包括法规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明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执法中有无歧义等。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协调性、规范性六个方面,并按百分制量化。开展评估时,评估组和专家组可以对一件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其中的部分制度或者部分内容进行评估。评估组、专家组成员广泛听取和收集各个方面对法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意见,根据评估原则和评估标准公正客观地提出评价意见、进行量化评分。最终,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评估结论对法规做出修改、废止、继续实施等决定。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将从整体上提高我市立法水平,使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本报记者 王 静)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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