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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宠物便溺后不清除将罚款 会议室等禁止吸烟

2014年02月28日 15:01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3月1日起,犬、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后饲养人拒不清除,将被处50 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广西新闻网记者27日了解到,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针对上述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办法。

  作为广西第一部规范爱国卫生管理的政府规章,《管理办法》中规定,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疫病防控,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及时清除宠物粪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

  对违反规定,犬、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为使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危害,《管理办法》明确了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场所,并规定吸烟者在共用的办公室、私人聚会、住宅和其他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主动避开妇女、儿童以及其他不吸烟者。

  《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福利机构、学校教学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场所、儿童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图书馆(室)、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规划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体育馆以及其他科研、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宾馆、饭店等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工作区域和禁烟的客房;

  (四)会议室;

  (五)公共交通工具。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对商场、书店、餐馆、娱乐场所等控制吸烟场所规定应当设立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者应当在指定的吸烟区或者吸烟室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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