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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行企业“黑名单”管理机制 严惩失信违法行为

2014年03月04日 11:08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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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也就是说,3月1日起,成立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为了构建诚信体系,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江苏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严惩失信违法行为。

  九类黑名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其中,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据了解,除了一些另有规定的特定行业外,此次改革主要内容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然而,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降低后,如何对公司进行监管?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通过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因此,江苏省工商局昨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其制定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问题三

  问题一

  问题二

  改革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黑名单管理?

  改革后如何监管?

  在该制度中,一共有九类黑名单,即:

  一是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黑名单。对此类黑名单采取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规定期限内限制任职。

  二是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对企业申请人或登记代理人有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一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登记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向委托方通报、并建议更换委托代理人,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是无照经营黑名单。对无照经营且因从事黑网吧经营、非法对外劳务输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以及其他涉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此类黑名单采取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一年内对其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将其名单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

  四是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对未履行“清算”、“三包”、接受检查、广告审查、消费赔偿等法定义务或纠纷调解等约定义务达三次以上的,采取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限制办理注销、迁移登记手续;纳入年度抽查范围的管理措施。

  五是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按自由裁量从重处罚的,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对此类黑名单采取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纳入年度抽查范围;将其名单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

  六是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预付款式消费,在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未进行清算而关闭逃逸的,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企业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需由实施黑名单的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处理意见;股东(投资人)再投资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将其名单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

  七是商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68条的规定,向委托方通报其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并建议更换委托代理人;向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通报。

  八是农资经营黑名单。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内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纳入年度抽查范围。

  九是经营异常黑名单。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黑名单管理,即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和相关自然人,一是进行记录,二是实施工商系统内部的限制和约束,三是对外披露和提供查询,四是依托省公共信息平台与有关部门互动,实施联合惩戒。即通过记录、披露、约束,加大市场主体失信违法的成本;通过实施全方位的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局面。

  在黑名单管理制度中,江苏省工商局采用列举方式列明每一类黑名单产生的情况和所对应的惩戒措施。总体上按照“谁管理(登记、监管、执法)、谁负责,谁采集、谁解除(勘误)”原则进行管理,并在制度中设置了受理、核准、勘误、解除和查询等程序及具体实施办法。(金陵晚报记者 林巧芬 通讯员 升工尙)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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