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对电摩实施最长两年过渡期
参与互动(0)记者昨日获悉,时隔6年之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重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拟登记方可上路,对超标电动车拟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过渡期不超过2年。
3月15日前可提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省尚未对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均不需要登记即可上道路行驶。虽然福州、泉州等市根据有关规定,出台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等管理工作,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确定而直接的判断方法,导致执法机关难以甄别,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办法(草案)》公布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1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 。
三类非机动车登记后上路
我省拟将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三类非机动车列入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非机动车数量较大、价值较高、速度较快,会较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有必要实行登记制度。今后,国家可能制定以动力装置驱动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办法(草案)》拟规定,依法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还对非机动车登记程序、提交的材料、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号牌悬挂等都拟作出具体规定。
废旧蓄电池要建回收台账
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为避免污染环境,《办法(草案)》从监管职责和生产、销售、维修从业者义务两个方面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管理拟作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蓄电池和从事使用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我省拟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或者利用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
电动车进入产品目录才能销售登记
未来随着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套关于我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也计划随之公布,进入产品目录的非机动车才能合法销售、登记上路。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公布了当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但各地标准存在差距,今后,这套产品目录将由省质监局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并在《办法》出台60天内予以公布,日后还会根据实际适时予以更新。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目录管理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将有关非机动车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与市场上销售的非机动车厂牌、型号联系起来,引导销售者销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促使非机动车生产者依照非机动车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避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流通领域,最终达到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生产。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对列入本省公布目录的非机动车,可免予检测,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非机动车进行登记时的查验工作,有利于简化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三是为当事人在非机动车进行登记时提供方便。
《办法(草案)》拟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省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办法(草案)》还拟规定,电动自行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对电摩拟给最长两年过渡期
由于“超标电动车”自身设计有缺陷,如车身质量比机动车轻,行驶速度快,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时常发生。“超标电动车”将逐步退出市场。《办法(草案)》拟规定:“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参照摩托车管理。
同时,《办法(草案)》拟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本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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